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802执1795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衢州锦晟石业有限公司、浙江瑞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景轩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亦峰、吴小琴、胡波、王萍、宁明理、徐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衢州锦晟石业有限公司、浙江瑞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景轩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亦峰、吴小琴、胡波、王萍、宁明理、徐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衢州锦晟石业有限公司、浙江瑞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景轩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亦峰、吴小琴、胡波、王萍、宁明理、徐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