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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802执1167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建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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