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松海、夏芳:(2018)浙 0802 执 1928 号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1 16:38:07 浏览:6744次
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海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松海、夏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分别发出(2018)浙 0802 执 1928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 /单位履行(2017)浙0802 民初 4420 号民事判决/调解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执行申请费等。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载明:如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内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本院将实施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等。上述执行文书中同时载明相关风险提示,如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的,本院将依法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经查实上述执行文书未实际送达的,依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