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晓敏、童建坤、李琳军、胡怀进、戴杭山、江良珍:(2018)浙 0802 执 1927 号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1 16:37:08 浏览:6131次
乐平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晓敏、童建坤、李琳军、胡怀进、戴杭山、江良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分别发出(2018)浙 0802 执 192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单位履行(2017)浙0802 民初 4987 号民事判决/调解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执行申请费等。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载明:如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内内向本院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本院将实施限制你/单位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等。上述执行文书中同时载明相关风险提示,如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的,本院将依法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经查实上述执行文书未实际送达的,依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